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200万套两轮电动车鞍座、7万套新能源汽车坐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000-41-03-037996)。该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西江产业园(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2145°,北纬23.081790°),本项目占地面积23999.7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面积为12000平方米,员工宿舍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建设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办公室、加工厂房、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构筑物建设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设施安装等。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200万套两轮电动车鞍座、7万套新能源汽车座椅。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采用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控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二)落实施工期废水及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及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隔油沉淀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道,送至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建筑垃圾和废弃土石方应合理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弃渣等固体废弃物;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四)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注塑、发泡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厂区内无组织粉尘采取围挡、洒水、防尘网、厂区绿化等措施处理;确保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排放。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甲醛、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五)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加温塑化、注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道,送至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做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七)落实营运期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措施。发泡边角料、废烫金膜收集后外售资源回收企业;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料收集后交给厂家处置;废活性炭收集于厂区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处暂存,由具有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上门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统一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八)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