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立法规范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设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弹性城市建设,规范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我市拟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条例》,目前已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我市于2021年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汕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汕府〔2021〕32号)。该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海绵城市机构组建、理念普及、指标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非消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人民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办法存在与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此外,我市在水弹性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需要上升为立法,以巩固水弹性城市建设的成果。
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水弹性城市建设应以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友好、可持续发展城市为目标,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了相关单位在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各阶段管控中应按照技术规范、部门规章等要求管理和实施。提出: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行及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质量验收技术导则、竣工验收细则等文件要求和行业竣工相关规定对项目涉及水弹性城市建设部分开展专项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行业行政主任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实施工程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削减设计图纸中相关海绵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施工单位理应当将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理职责,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整改或者停工整改。
条例(草案送审稿)还提出,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则遵循“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设施。因工程建设或其他情况,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的,建设单位理应当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并办理恢复验收手续。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水弹性城市建设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非市政公用水弹性城市建设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据悉,本条例所称水弹性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原标题:《我市拟立法规范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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